前不久,中策橡胶起诉美国商务部案件,被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驳回,据中策橡胶称,美国商务部应该对其采用19.13%的“分别税率”。他们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寻求支持,然而最终于11月20日被驳回。
据了解,在2018年,美国开始对华乘用车和轻卡轮胎征收“双反”税。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修订税率,拟对中策橡胶执行119.46%的惩罚性反补贴税率。原因为,美国商务部裁定,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策橡胶在审查期间接受了政府补贴。对此,中策橡胶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起上诉。中策橡胶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策橡胶“可获得的不利事实(adverse facts available)”判定,没有确凿证据支持。
经了解,2012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指出美国商务部对“可获得的不利事实”规则运用出现了错误。在美国“双反”中,“可获得的不利事实”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规则。因美方对该规则理解和运用不当,中国企业多次被征收较高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