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市公司黔轮胎A公告称,旗下全资子公司贵州轮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收到贵阳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处罚,进出口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间,存在将保税进口的10#天然橡胶生产的成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等违规行为,遭海关处罚1510万元,此外需补充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合计6644.23万元。
黔轮胎A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执行C83012150008号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将保税进口的10#天然橡胶生产的成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和国内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相关规定。
此外,进出口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执行8号加工贸易手册期间,未按海关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未按海关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贵阳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10万元。
黔轮胎A表示,此次处罚将计入进出口公司2019年度营业外支出,对公司2019年度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此外,根据贵阳海关核定的调换海关监管货物数量,初步估算进出口公司需补缴关税和增值税合计约6644.23万元(具体金额贵阳海关尚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