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一:新固废法要求产废单位需对第三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建立台帐和全过程监管;原本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要求,覆盖到全部工业固废,固废管理责任加强,固废处置成本增加。
第三十六条规定产废单位需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帐,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第三十七条规定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时需核实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第三方对产废单位有报告义务,需向产废单位告知运输、利用和处置的具体情况。
第一百零二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处罚措施作出具体阐述。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的行为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对上述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二:新固废法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增加处罚措施、提升处罚额度,罚款最高500万提升了10倍到20倍。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行为处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新固废法全新固废管理制度首次确立,对生产型企业提出新的固废管理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关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存储、运输、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要求,跨省转移固废进行利用备案的规定、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关于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