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海关发布《版纳关缉违(重)字〔2023〕0001号》“2021.10.15”西双版纳滇盛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橡胶胶乳”类商品归类申报税则号列不实案:
在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西双版纳滇盛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公司(另案处理)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原产于缅甸的天然橡胶胶乳共计101票,申报商品编号为4001100000,对应税则号列为4001.1000,进口关税适用暂定税率10%。申报总重量为6065.6吨,申报总价为人民币2965.0574万元。根据2017年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四十章品目40.01的注释,天然橡胶进口时的物理状态应为液态,但当事人委托某报关公司申报进口天然橡胶胶乳的规格型号为“不规则块状”,因此应归入“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税则号列应为4001.2900,进口关税税率20%。
在进口天然橡胶的过程中,西双版纳滇盛鑫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尽如实提供反映货物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导致申报税则号列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35.051487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西双版纳滇盛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某报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该法定代表人确认并要求报关员按照4001100000的商品编号进行申报,形成了境内收货人与报关公司就税则号列的确定达成共同商定的情形。这也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以外的财物、责令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