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实施。日前,陕西省财政厅厅长丁云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作了关于《陕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说明。
记者从中了解到,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相关的规定,陕西环境保护税中的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其中,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将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这说明,环保税将不向普通居民征收。
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规定,陕西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也得到确定,其中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丁云祥表示,此标准暂定三年。随后,根据陕西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对企业治污减排的需要等,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
记者了解到,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税法明确,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等五种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