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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2018-07-16 10:02437

今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61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自2018年7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本初裁决定所确定对各公司征收保证金比率为:韩国公司1. 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12.0%。2. (株)LG化学: 15.0%。3. 其他韩国公司: 37.3%

日本公司1. 日本瑞翁株式会社: 30.0%。2. JSR株式会社: 18.1%。3. 其他日本公司: 56.4%

据了解,2017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4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40025910和40025990项下。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丁腈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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