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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

2018-11-08 09:002554

2018年11月8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2018年第84号文件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8年11月9日起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5910和40025990项下。

征收方法为:自2018年11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各公司税率为:韩国公司1.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12.0%。2.(株)LG化学15.0%。3.其他韩国公司37.3%。日本公司:1.日本瑞翁株式会社28.1%。2.JSR株式会社16.0%。3.其他日本公司56.4%。

公告中还明确说道,对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韩国和日本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2017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4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当时,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丁腈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其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7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初步裁定后,我国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了调查。目前,本案调查结束,结果为,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存在倾销,国内丁腈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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