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环保厅向山东各地市下发了一份新文件。文件要求,各地区要认真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对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奖励。此规定将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为期两年,被举报企业一经查实将获得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会被勒令关停。
文件中还明确指出,公民的举报奖励分为500元、1000元及2000元三挡,分别为:若被公民举报后,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限产决定的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执行期间偷开偷排的企业、非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企业,公民可获得2000元奖励。
对举报企业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企业;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企业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企业;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企业;工地、厂区使用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经查证后举报者均可得到1000元奖励。
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已被责令限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就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企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企业;未按要求开展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的,纳入“散乱污”和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清单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企业。查实后举报者可获得500元奖励。
此外,文件还提出,若被举报的生产单位出现了再次违法行为,公民可以继续向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再次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