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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企业将于7月1日起全面执行VOCs最新国家标准

2020-06-03 09:2335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度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总称,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VOCs不仅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体物,也是PM2.5重要来源之一,包括橡胶制品在内的30个行业均涉及VOCs。

本标准规定了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现有橡胶制品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①含VOCs物料的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

②含VOCs物料的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③含VOCs物料的生产和使用环节,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取负压等有效收集措施。

④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加盖密封,按要求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⑤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

⑥企业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照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橡胶制品企业如果有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将进行金额不等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企业将责令停产整治。

①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的行为;

②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

③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④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⑤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⑥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经做出规定的将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无需执行量标准之严者。目前橡胶制品行业现行《橡胶制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已经对对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提出控制要求。

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最大的区别在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关注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标,而无组织排放则主要关注企业储存、运输、生产、使用等各环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新标准即将在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现有橡胶制品企业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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